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社會領域產業發展的作用,現將我委制定的《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8月1日
附件:
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社會領域產業發展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和支持重點
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是指由市場化運營的公司法人主體發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立學校等公益性質主體除外),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社會領域產業經營性項目建設,或者其他經營性領域配套社會領域產業相關設施建設的企業債券。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專項債券類型:
(一)健康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為群眾提供醫療、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務項目。
(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
(三)教育培訓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建設教育培訓服務設施設備、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生產直接服務教育發展的教學教具產品的項目。
(四)文化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新聞出版發行、廣播電視電影、文化藝術服務、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文化產品生產項目,以及直接為文化產品生產服務的文化產業園區等項目。
(五)體育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體育產業基地、體育綜合體、體育場館、健身休閑、開發體育產品用品等項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戶外、體育公園等設施建設。
(六)旅游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產品和服務開發等項目。支持企業發行專項債券,同時用于多個社會領域產業項目或社會領域產業融合項目。發債企業可使用債券資金收購、改造其他社會機構的相關設施,或擴大社會領域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二、發行條件
(一)優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于劇場等文化消費設施、文化產業園區、體育館、民營醫院、教育培訓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
(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以項目未來經營收入作為主要償債資金來源。對項目收費標準由政府部門定價的,地方價格部門應及時制定和完善項目收費價格政策。
(三)鼓勵發行人以第三方擔保方式,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出讓、租賃建設用地抵質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對于項目建成后有穩定現金流來源的項目,如體育場、電影院等,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項目建成后形成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后,可將無形資產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
(四)鼓勵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社會領域產業 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社會領域產業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 10%”。探索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用于社會領域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
三、審核要求
(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817號)的相關規定,在本文范圍之外的,可繼續執行。
(三)我委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細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的相關條款,并及時公開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作用,現將我委制定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8月1日
附件: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和支持重點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農業產業鏈條、培育更加豐富的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打造更加高效的產業組織方式、構建更加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為導向,募集資金用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重點包括以下六類項目:
(一)產城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機結合,培育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農字號”特色小城鎮,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等。
(二)農業內部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牧結合、農林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發展農林牧漁結合、綠色生態循環農業項目等。
(三)產業鏈延伸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業向后延伸或者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服務業向農業延伸為重2點,建設農業生產性服務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倉儲物流、營銷網點等。
(四)農業多功能拓展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通過推進農業與旅游、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農業新的功能,建設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事教育體驗、文化創意農業、農村生態康養和能源農業等新業態項目。
(五)新技術滲透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等新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為重點,發展“互聯網+現代農業”,建設涉農電子商務、智慧農業等項目。
(六)多業態復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同時兼有上述幾種類型或者融合其中兩個以上類型的項目。
二、發行條件
(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需滿足以下所列條件:
1、企業資產規模不低于3億元或者年度涉農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
2、擬投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億元。鼓勵通過保底收購價+二次分配、農民參股持股等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項目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二)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農村產業融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10%”。
(三)優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根據農業項目投資較大、回收期長的特點,支持發債企業發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長期限企業債券或可續期債券。
三、審核要求
(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
(三)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